學習障礙的定義與職能治療師介入_2

 職能治療師於「身心障礙入學考試」扮演的角色
考試特殊服務申請之條件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2.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3. 其他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4. 持有教學醫院(2級以上教學醫院)證明,功能缺失影響應試者
 註:考試特殊服務申請之條件,請至衛生署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地區教學醫院,與考生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考生考試之各項閱讀、書寫及移動等能力。例如:視障考生至眼科檢查「視覺功能」肢障考生至復健科、神經科檢查「慣用手」、「書寫表現」等肢體功能學習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等考生至(青少年兒童)精神科、心智科檢查「精神功能」
考試特殊服務考量因素
  • 視覺功能:視覺震顫、視覺障礙
  • 聽覺功能
  • 上肢功能:肌力、協調、上臂位移 
  • 書寫表現:慣用手、書寫速度、準確性、可讀性
  • 坐姿平衡功能:頭、軀幹、骨盆、下肢
  • 移位功能:輔具、試場、上下樓梯、廁所
  • 精神功能:思考、注意力、情緒、行為、溝通
其中書寫表現部分,職能治療師可以選用『VMI』、『近端抄寫:抄寫短文10分鐘』、『自發性書寫:如作文』,來了解學生視-動整合能力、寫字速度(字/min)、構思概念等三方面哪裡出了問題,並提出更進一步的協助策略。

考試特殊服務項目

  • 試場:試場位置,一般教室,單獨考場,少人考場
  1. 考生特殊型式應試
  2. 考生行為易影響他人或被他人影響
  3. 考生自身生理需求
  • 入場時間:正常入場時間,提早進入試場
  1. 考生移行能力
  2. 考生入場方式
  3. 考生使用輔具
  • 延長考試時間:延長至休息時間結束,延長至作答完畢(一般只能延長至休息結束)
  1. 學生作答速度
  2. 考生生理條件(不應只是一昧增加考試時間)
  3. 考試間隔時間
  4. 整體考試公平性
  • 試題:一般試題,放大試題,點字試題,電子試題,語音撥放試題,人工報讀
  1. 考生功能障礙類別
  2. 考生在校方式
  3. 考生特殊需求
  • 作答方式:一般答案卡(卷),代謄答案卡,放大答案卡,空白紙作答(有標題、無標題),題本畫記,點字作答,電腦作答,口語作答
  1. 考生表達功能
  2. 考生動作協調
  3. 考生在校作答方式
  4. 考生感官及動作功能
  • 輔具:視考生個人需求提供輔具(學校考區準備或考生自備)
  1. 特殊桌椅
  2. 如廁設備
  3. 檯燈
  4. 放大鏡、擴視機
  5. 輪椅
  6. 電腦
  7. 醫療器材
  8.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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